王娜律师亲办案例
相邻权纠纷-------邻居一方未签字致使不能享受“国家补贴”是否需要赔偿
来源:王娜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7-09
浏览量:449

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(2017)京0116民初7808号

原告:田xx,男,19xx年x月x日出生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xx(系田xx之妻)

委托诉讼代理人:田x(系田xx之子)

被告:汤xx,男,x年x月x日出生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xx(系汤xx之妻)

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娜,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案情介绍:

田xx与汤xx系北京市xxx村村民,系前后院邻居,田xx居前院(门牌号为17号),汤xx居后院(门牌号为15号)。田xx17号宅院内有北房五间,建于1980年。后因北房漏雨,田xx2001年建成西厢房后即搬入西厢房居住,北房闲置至今。后田xx申请翻建北房,按照有关规定需邻居汤xx签字同意。而双方因有关建房、砍树和拆墙等事宜产生争议,汤xx拒绝签字。田xx称汤xx拒绝签字致使其无法享受国家给予的房屋改造补贴原告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裁判。1.判令被告拆除倚靠在原告北房修建的东侧和西侧房屋各一间;2.判令被告不得妨碍原告在宅基地范围内翻建北房,不得妨碍原告在翻盖北房后修建30厘米宽滴水,并在原告翻盖房屋时提供必要协助;3.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0万元;4.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案情结果:

关于建房事宜,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一、汤xx同意协助配合田xx翻建位于北京市xx区xx17号院内北房;二、田x如在翻建北房时同同意将房基南移30厘米,与此同时汤xx将其南墙墙基北移18厘米;三、待田xx建成北房后,汤xx建造道与南墙墙基齐平的南墙,保证自家院内排水不浸泡田xx房屋:四、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宣未能达成一致

依照《甲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八十四条、第八十八条规定,判决如下:一、汤xx在田xx翻建位于xx17号院内北房时不得无故阻碍,应予必要的协助;二、田xx在翻建位xx17号院内北房时将原房基南移至少30厘米米,与此同时汤xx将位于xx15号院内南墙墙基北移至少18厘米三、待田xx建成北房后,汤xx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后建造南墙一道,保证自家院内排水不浸泡到田xx房屋;四、驳回田xx如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律师案情分析:

本案中田XX未享受国家补贴与汤XX未签字是否有直接关系是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。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,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。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、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、电缆、水管、暖气和然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、建筑物的,该土地、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。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。关于田xx要求汤xx赔偿其无法享受国家给予的房屋改造补贴,本律师认为,一则田xx拟建造房屋应当依据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申请批准,由此形成的房屋建设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;二则田xx“四邻签字”为有关部门审批的条件之一,将汤xx签字视为其应尽义务于法无据,故不能认定汤xx拒绝签字的行为与田xx无法享受房屋改造补贴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法院未支持原告的此项请求合情合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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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娜
  • 执业律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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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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