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娜律师亲办案例
保姆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行为致使未成年人受伤,家政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家长作为监护人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。
来源:王娜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1-28
浏览量:458

x1与北京爱XX家庭服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2015)海少民初字第217号


原告王X1,男,2013524日出生。

委托代理人王娜律师。

被告北京爱XX家庭服务有限公司,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85A01

法定代表人张XX,董事长。

委托代理人刘XX,女。

委托代理人臧XX,女。

被告邢XX,女,1976年出生。


案情介绍:

XX201310月起担任王X1家的育儿嫂一职。甲方高金X(王X1之母)、乙方爱XX公司与丙方邢XX签订《全国母婴家庭服务行业规范合同》,其中第五条第2项(2)规定,甲方为丙方提供适当和安全的居住场所,合理安排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,保证每天的基本睡眠时间。

第六条第2项(3)因丙方工作过失,造成甲方人身或其他权益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失,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追究丙方责任并承担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20141230日下午五点左右,王X1自己一个人在家玩耍时撞上床头柜,造成左眼眼睑皮肤裂伤。就受伤原因,邢XX表示,一般情况下孩子奶奶和姥姥一人一天替换来帮助看护孩子,事发当天,孩子姥姥走了之后,自己在给孩子做饭时,孩子碰伤。后原告于20141230日至20154月被先后送往北京同仁医院、首都儿科研究所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司令部黄寺门诊部进行治疗。期间花费医疗费:2400.44元,交通费383元。

被告爱XX公司辩称,本案中我方与原告、第二被告建立的是三方服务关系,我方是中介服务,向原告推荐服务人员;另外,原告的受伤原因不能证明是由第二被告所致;综上,不承担也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裁判结果:

一、北京爱XX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X1医疗费七百二十元、交通费一百一十四元九角、营养费四百五十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。

二、驳回王X1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,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

本律师认为:

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在本案中,王X1是在邢聪娟提供家政、看护服务中受伤,根据受伤的时间点,邢XX一人在家看护孩子。根据孩子的伤情判断,在一人看护孩子的情况下,此类伤害难免发生,根据三方签订的合同,爱贝佳公司对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另一方面,王X1的监护人,应该知晓孩子的发育情况、居住面积、陪同看护人的情况,排除未成年人活动区域的安全隐患,考虑到家中可能会出现某些时间段保姆一人看孩子的情况,提供必要的束缚孩子装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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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王娜
  • 执业律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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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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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1101*********6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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