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牛xx,女。
原告齐1,女,。
原告齐2,男,。
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娜,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齐xx,男,。XX
案情介绍:
1984年原告XX与被告结婚,婚后育有一女齐1、一子2。1997年三原告因政策分配到鲁村,1999年三原告转到黑古台村落户。2010年3月*村和*村出具证明,将黑古台村一块土地给予原告居住使用。同年5月,牛秀香与被告离婚,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中约定上述4号院房屋归原告所有。要求确认坐落于房山区良乡*村的房屋使用权归原告享有。
原告提交了村委会证明、离婚证、离婚协议书,用以证明原告起诉的事实。
本院认为,原告起诉的事实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,本院予以确认。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,对此本院不持异议。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三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xxx村房屋的使用权归原告享有。
本案的争议焦点:
1、离婚后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对方不履行应该怎办?
2、农村的宅基地房屋如何分配